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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委和上级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是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对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管辖范围

  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

  (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专职委员:陈奕许

专职委员:黎剑辉

(三)内设机构

1.第一检察部

主要职责: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主任:周宁

员额检察官:周宁、钟炳坤、向娟、林蓉、张杰、林秋荣、何元妍、连丽珊、刘广、劳业云、谢莉仪、罗勉、黄奎、张帅、萧晓莹、梁小龙、谢倩雯、温绍鸿、代亚男、李诗华

2.第二检察部

主要职责: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外的所有案件;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侵害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主任:莫银女

员额检察官:莫银女、曾玉喜、刘燕、陈海茵、陈小茜

3.第三检察部

主要职责: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监察机关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侵占罪(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三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刑法分则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和之二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犯罪案件。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主任:陈桂兰

员额检察官:陈桂兰张冰、缪伟栋、钟诚、牛京智、黎雨轩、林可欣、曹映霞

4.第四检察部

主要职责:负责受理向本院提起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主任:谭伟凡

员额检察官:谭伟凡、张有胜、谢乐雨

5.第五检察部

主要职责: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主任:简景辉

员额检察官:简景辉、刘敏玲、祝叶舟

6.综合业务部

主要职责: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委会日常事务、技术信息等工作。负责承担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接上级院党组对本院的巡视巡察工作。

主任:吴利娜

员额检察官:肖肖黄秀端

7.办公室(加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文电、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检察信息、新闻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协助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本院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本院支出规划和预决算;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工作。

主任:刘醴衡

8.政治部(加挂机关党委牌子)

主要职责: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党建、机构编制、意识形态、组织人事、人员分类管理、工资绩效、表彰奖励、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负责党组秘书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本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管理工作。

主任:陈润宁

(四)事业单位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绿化、环境卫生、传达、接待,负责房产、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等工作

主任:古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