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在行动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做优知识产权刑事检察的同时,完善综合履职制度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保障。
近期,我院两项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成果分别入选2025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参评2024年东莞市知识产权年度十大事件网络投票。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现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南方+”客户端对上述案例的概述汇总如下。
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药的违法行为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协助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法律意见、出席法庭发表意见等方式,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共同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同时,通过建议法院暂存赔偿金,由省消委会发布理赔公告的方式,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某盐”商标保护案
某盐业公司是商标“某盐”的权利人。2022年9月,该公司销售组长杨某某及经理凌某某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生产、销售假冒“某盐”品牌的食盐42吨,销售数额共计18.72万元。该案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等4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商标保护合力。
检察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造成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危害消费者健康。那么,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何避免侵害他人权益,广大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又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企业应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使用商标;对于企业商标、核心技术、产品设计,通过检索查询专业数据,确定无侵权后及时申请权利保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密等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定期排查电商平台、线下市场,发现被他人侵权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消费者应尊重原创、尊重知识,树立版权意识,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正版软件及音像制品;不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转发受版权保护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认准商标、防伪标识,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