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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8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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