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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监督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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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的。

二、须提交的材料

(一)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

(二)不予立案或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经过公安机关复议,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五)申请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温馨提示

(一)申请人就同一不予立案决定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本院暂不予受理其立案监督申请

(二)申请人未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结论后,申请人仍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五)申请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请的权利

(六)申请人应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以便人民检察院向申请人核实情况及将处理决定及时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