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阳光检务 > 申诉须知
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27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范围

不服第三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定或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的。

二、申诉人的主体条件

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诉书一式三份(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四、检察官提示

1.申诉人就同一案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本院暂不予受理其申诉。

2.当事人对本院所做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本院不予受理。

3.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4.申诉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诉的权利。

5.对第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请求须写明:请求检察机关对该判决、裁定提请抗诉。

6.申诉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