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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须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6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立案监督申请的受理范围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的。

(二)须提交的材料

1.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

2.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的,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5.申请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温馨提示

1.申请人就同一不予立案决定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本院暂不予受理其立案监督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请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请的权利。

4.申请请求须写明:请求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

5.申请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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